外嫁女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分红?
大洋新闻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广州日报
●法院以集体经济所得分红款不属诉讼范围而拒绝受理 ●检察机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属不同的法律范畴 本报讯 (记者钱亚平 通讯员蓬检宣)从2003年起,家住江门市荷塘镇篁湾某村的蔡某母子就不能再领取村里的分红款了,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蔡某是一个“外嫁女”。4年
蔡某:母子均不能领取分红款 蔡某原是四川人,1996年嫁给了江门市荷塘镇篁湾某村李先生为妻,婚后夫妻双方都住在该村。1998年,蔡某经村委会和公安部门同意,将户口迁入了篁湾某村,同年产下儿子李某,其户口也随母亲留在该村。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1998年起,母子二人和其他村民一样,都能获得村里的分红款。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村里开始拒绝向蔡某母子发放分红款。蔡某觉得十分委屈,自己明明一直居住在该村,而且母子二人的户口也在村里,怎么突然就不算是村民,不能领取分红款了? 村民:外嫁女不能分红 然而篁湾某村的村民们则认为,不给蔡某母子分红款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是全村村民的“民主决定”——村民小组通过投票表决,一致认为蔡某母子“不是篁湾某村村民,不能参与利益分红”。但是蔡某认为,这是因为外嫁女们的参与分红触及到了其他村民的利益,“以前每年的分红款只有100多元,钱不多,村民们也没什么意见;但2003年以后村里土地被政府征用,土地补偿分红款一下涨到了两三千元,村里人就不愿意给我们母子分红款了。” 法院:不属诉讼范围 2006年,无奈的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以集体经济所得分红款不属诉讼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蔡某不服再次上诉,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不予受理;蔡某最后只好向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发现,篁湾某村的“分红款”主要是土地补偿款,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法院的裁定混淆了两者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征地补偿份额的,应予支持。”蔡某的村民资格是依法取得,其儿子李某的村民资格更是原始取得,二人应有资格领取“分红款”,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因此,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处理建议。 律师:还有赖法律完善 根据一份广东省妇联2005年资料反映,广东还有10万多外嫁女被侵权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而这一数字还在增加。有报道甚至称在珠三角地区,有近30万“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歧视和权利受侵害的问题。而在江门,根据江门市妇联2005年对江门市潮莲镇和外海镇的抽样调查统计,这两个镇有出嫁女1115人,其中没有享受配股分红的831人,占了出嫁女总数74.5%;没有享受征地款分配的978人,占了出嫁女总数87.7%。 出嫁女及其子女受到歧视,导致部分妇女不断上访。广东知名律师黄杨辉认为,外嫁女的上访,与法院的处理有一定关系。外嫁女权益纠纷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的,许多也以此驳回起诉。这种做法导致“外嫁女”有一种被抛弃、“无处申冤”的感觉,引发了较为强烈的对立情绪。他认为,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外嫁女纠纷的一大障碍,加强全国或者广东省统一性的立法是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 据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办法对“外嫁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也是国内首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家意见 村民自治不能违反性别平等 曾为一百多名“外嫁女”维权的中山大学女子与性别研究中心原主任鲁英教授认为,一些地区村规民约本身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从2004年起对广东珠三角地区400多名外嫁女财产侵权问题进行了调查,但是直到2005年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行后,调查人群中只有极少数解决或部分解决了股份股红分配问题,90%以上被调查人群仍陷在困境中,绝大多数立不了案,而对外嫁女实行的所谓村民自治还在继续着。 在鲁英看来,“对一些地区发生的歧视、排斥农村外嫁女的财产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制止,考验了我们的政府是否能将性别主流化纳入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之中。”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妇联正在对全省农村出嫁女问题进行调研。 |